近日,患癌女童王凤雅父母被质疑挪用捐款、放弃为其治疗所引发的舆论持续升温。王凤雅小朋友的家人与“志愿者”各执一词,事件的真相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才能浮出水面。

本文试从个人求助型筹款的角度来探讨该事件所引发的思考。由于本案的许多关键信息尚待查证,本文并不涉及网上讨论的王凤雅家人可能涉嫌遗弃罪等刑事法律关系。

个人求助≠公开募捐

从罗尔事件到王凤雅小朋友事件,个人求助型筹款一次次引发各方热议,然而,《慈善法》的出台及其相关配套规范关于慈善募捐活动的规定并无法适用于规范个人求助活动。个人求助不等于公开募捐,二者有本质区别。

个人求助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发布求助信息,《慈善法》并不禁止此类行为。而根据《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向社会募集财产的活动,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发起的募捐活动。因而,从本案例现有报道看,王凤雅父母在“水滴筹”、“火山小视频”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是为了救治女儿王凤雅,并不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因而王凤雅父母的行为是个人求助行为而非公开募捐行为。

个人求助专款专用如何保障?

剩余款项如何处理?

目前,多数学者理解个人求助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对于剩余善款的归属问题,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无需返回捐赠人:因为捐助人向求助者的“捐款”是民事赠与行为,一旦捐助人将“钱”转给求助者,如果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则“钱”的所有权归属于求助者,不得主张返还。

也有观点认为需要将善款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一般而言,在个人求助的场合,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具有特定性,如在王凤雅小朋友的案例中,不少网友表示捐款就是为了治疗王凤雅小朋友本人的视网膜母细胞瘤。然而,在纷繁的个人求助中,由于无法判断每一个捐款人在做出捐款决定时真实的意图:比如有的捐赠人是为了帮助这一类病患;有的捐赠人则认为是捐给特定的求助者,用于其他受益人则是违背捐赠者的初衷。即便在捐给特定求助者方面达成了一致,有的捐赠人会认为他的捐款只能为特定的个人救治疾病而不能用于改善求助者的生活,而有些捐赠人则认为只要求助者人用于合理的目的即可。由于“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导致求助者和每个捐助人之间达成的“赠与合同”可能存在一些差别,尤其是在善款使用情况披露、剩余善款用途等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发生争议和纠纷。在捐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则“余款”是需要退回捐赠人,还是转赠给相同或者相似目的的慈善组织尚无定论。这个领域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探索。

我们认为只有明确个人求助方式“募集”所得财物的性质,即该财物是属于“私人财产”、还是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的财产之后,才能够来决定公权力是否要介入、要如何介入。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平台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由慈善组织管理财产的使用和进行剩余财产的处理。


壹 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对接

不同于专业慈善组织管理运营慈善项目,个人求助因缺乏系统的监督机制而屡引争议。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以及后续的善款使用都有一套法律规范体系予以制约,无论在慈善财产的使用规范、信息公开和受益人的选择上都有相对明确的依据。然而,个人求助是游离于慈善法律体系以外的行为,在出现争议时通常适用民法、《合同法》、《刑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个人求助活动的法律规范,这就给监督求助人所获捐款的使用情况带来诸多困难。为了保障个人的求助权且维护捐赠人的知情权,可以视情况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对接。

从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而言,专门从事特定领域工作的慈善组织通常具备本领域的专业储备和丰富经验,如大病救助领域的慈善组织,往往在提供救治信息、匹配合适的医疗资源和降低治疗费用方面具有累积优势。从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言,引导个人求助人和慈善组织对接,可以预防因慈善资源不当聚集到某个求助人而引发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慈善组织可以在合理分配慈善资源的同时,监督管理慈善资金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维护公众对于慈善行业的信任。

贰 加强公众教育、充分了解个人求助的法律风险

目前,大多数捐款人和求助者不甚清楚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许多捐款人被王凤雅小朋友等类似案例所感染,直接向其求助微信转账、直播打赏以及在水滴筹捐款,未充分考虑款项使用缺乏监管等潜在风险,后续发现善款使用存在问题时则难以干预。对于求助者而言,也有可能缺乏诚实信用等观念,认为捐款到了个人账户就完全由个人支配。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公众教育,明晰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之间的区别,并对向个人捐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

虽然目前《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也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对公开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进行区分,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还很不理想,导致实操中很多争议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公众教育,捐款人即使直接向求助个人进行捐款,也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等方式来确保款项用于其指定的目的;而求助人也需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律义务,避免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发生。

叁 募款平台的责任与进一步规范

在王凤雅小朋友案例中,同时涉及多个网络平台:一个是事件发生时还没有被民政部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水滴筹。另外则是快手、火山和微信等开放性的、非以筹款为主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在个人求助的规范方面,目前法律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许多边界不明确的地方。

我们认为,对于第一种以筹款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在求助个人发布信息前,具有“事前”的审查甄别义务;在发布信息时,具有“事中”的风险防范提示义务,确保在发布个人求助信息时不存在“瑕疵”;但要求网络平台“事后“履行监督”“专款专用”的义务,目前并无法律依据。从现实角度出发,如果要求平台监督善款使用的情况,则需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一步论证。

案例反思

慈善领域每一次有影响力案件的发生,都是一次较好的反思、完善制度以及公众教育的窗口。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值得思考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求助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制定政策时需要平衡如下方面:一方面保障每个公民向社会求助的法定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政策的引导,保护爱心不被消费,维护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对于捐赠人而言:要理性地捐赠、增强辨别力,了解“筹款”项目是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对于自己的“捐赠”行为有清晰的认知。

对于求助者而言:要及时做好善款收支情况的披露信息,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防止步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对于爆料的“公益人士”和某些自媒体而言:在肯定其爱心的同时,似乎也提醒大家今后”爆料“他人潜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查证后再予以披露?否则,可能会招致一些无法预料的社会影响。

对于一般的公众而言:不要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本案件几次大的反转使人大跌眼镜,无法预知王凤雅小朋友事件是否还有反转。

转载自慈善法律中心
作者:善见
网页编辑: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