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生日”事件连续刷屏,群众义愤填膺,公益圈更是众说纷纭。猜疑、指责者有之,误其不争怒其不幸者亦有之。虽然案件事实有待调查,一切尚未尘埃落定,但我们不妨先做一些冷思考。

思考一:这又是一个互联网公益的爆款。如同“小朋友画廊”,这起公益项目同样极具创新性。上一次,“小朋友画廊”不再用传统悲情方式来打动捐赠方,而是用美和艺术来与捐赠方对话。这一次,“同一天生日”拉近彼此的距离,用最温情的方式联结捐赠方与受助方。对于这些创新公益项目,我们应当予以鼓励,我们要让互联网公益更加有温度。

思考二:反映了《慈善法》颁布后捐赠人的维权与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捐赠人不再一捐了之,在感动之余更加关注善款去哪儿了?捐赠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的意识提升,这是社会的进步。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思考三:慈善活动中不仅仅要遵守法律,更要注重慈善伦理与道德。根据《慈善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当然,法律只是底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要更加细化或形成具体指引。即使我们得到了受赠人的授权,但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我们仍然要考虑非必要不应使用的原则,同时应当向受赠人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允许捐赠人撤回授权。

思考四:虚构与出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创新可能会出错,我们应当宽容并给予改正的机会。但虚构事实属于主观故意骗取捐赠,对骗取捐赠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做到零容忍。

思考五:公益组织之间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十分普遍,我们不但要反对小机构“狐假虎威”,更要防止大机构坐享其成“摘桃子”,尤其是一出现问题就“撂担子”。慈善组织要防止挂名不作为,尤其是厘清主办、承办、指导、支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思考六:反思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合理性及如何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比如民政部门备案过程中将确定互联网募捐平台作为一个选项纳入到备案范围,这样可能避免重复申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思考七: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捐赠。《民法通则》、《合同法》赋予捐赠人权利,对重大误解的捐赠持有撤销权,受赠方提供的受赠人生日信息如有不真实,捐赠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仅限于个别受赠人不真实或受赠人与生日不匹配的情形。如捐赠人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慈善组织应当将该款项用于与原公益项目的相类似的其他受赠方中。

思考八:慈善行业组织应当有所作为。事件中,慈善行业组织失声,相关行业协会也没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行动。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其实也可以接受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思考九:没有在指定平台发布互联网募捐信息不能仅仅简单否定募捐活动效力。我们知道,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通常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规定才可能导致无效。《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违反规定可能需接受行政处罚,但如果募捐经过备案则不能据此否定互联网募捐的法律效力进而要求没收或返还捐赠款。

思考十:慈善组织面对危机能够及时回应质疑代表成熟,政府或第三方面对舆情同样需要迅速介入并且及时做出权威判断。三人成虎,捐赠人要正确行使监督权与知情权,发展到最后甚至事实是什么已经不重要或者没有人在乎了。如此,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慈善组织,还有伤不起的社会互信。

 “同一天生日”事件或许还将继续发酵,现在作出结论为时尚早,事实部分仍可能反转或扩大。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在喧嚣之中保持独立冷静的思考,尤其透过公共事件中去寻找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向。

撰稿 | 刘国梁
编辑 | 陈明月
校对 |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