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是慈善活动重要的参与主体,他们用无私精神帮助他人,成就他人。慈善组织,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主体,组织志愿者参与其中,开展大量的慈善活动。他们都为中国慈善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2008年以来,中国的志愿者精神被世界所传颂。

那么,从慈善组织角度来说,我们在组织,招募、使用志愿者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了,志愿者把服务对象的钱偷走了,由于地震,台风等原因志愿者遭受损害了等等。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注:包括志愿服务和非营利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总结一下慈善法的规定,第一,志愿者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了,慈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管慈善组织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志愿者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赔偿完了,可以再向志愿者追偿;第二,志愿者自身造成损害了,慈善组织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不可抗力造成志愿者损害了,慈善组织也要承担公平责任。所以慈善组织在使用志愿者过程中,承担着非常大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慈善组织从法律上如何规范的使用志愿者呢,什么是志愿者使用的正确姿势呢?那么我从几个实务角度给慈善组织提一些建议:

建议一 建立志愿者信息库

慈善组织应当将志愿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技能、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志愿信息库,规范有序的管理志愿者。此外,志愿者在参加慈善组织活动的时候,应当签到登记。慈善组织建立志愿者信息库,不仅可以规范的管理志愿者,而且可以避免志愿者以劳动关系追究基金会的用工责任,尤其对于长期志愿者更是如此。此外,现有的技术条件,志愿者信息库,完全可以建立在互联网上。

建议二 签署志愿服务协议

《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和志愿者根据需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那么从实务角度,我们认为,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志愿活动、长期志愿活动的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志愿服务时间、地点、内容、志愿服务补贴、工作条件、注意事项、安全保障等事项,避免志愿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矛盾和冲突。

建议三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训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志愿服务的时候,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活动目的、须知、安全要求、可能存在的风险、志愿服务技能等,这是慈善组织免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建议四 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慈善组织给志愿者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是降低风险的很重要的方式。

建议五 处理好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关系

慈善组织在组织志愿活动前,必须跟志愿者明确,参与机构组织的活动应服从机构的安排。如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的,应当通过慈善组织统一进行,避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产生借贷等关系。

建议六 处理好志愿者和慈善组织关系

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之间存在志愿服务关系,因此慈善组织必须跟志愿者明确,志愿者未经授权,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募款、对外宣传、对外接受采访、对外合作等代表慈善组织的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议七 处理好志愿者之间关系

慈善组织也需要和志愿者明确,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参与志愿活动是出于献爱心的角度,不能把建立人脉关系作为目的。倡导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不做商业交流、产品名片互推等与志愿服务活动无关的行为。

建议八 明确志愿者补贴而非报酬

《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是自愿和无偿的,也就是志愿者并不会因为他提供了服务而取得相应的劳动对价,志愿者也不应当要求机构给予报酬。但是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一定会产生成本,如交通,住宿,餐饮等开展志愿活动的费用,那么作为机构是可以给予志愿者补贴的,但是作为慈善组织而言,相关的文件、协议表述应当准确表述这个属于志愿者补贴,而非报酬。一方面,可以防止慈善组织以志愿服务方式替代劳动用工,对志愿者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慈善组织跟志愿者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务或者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建立志愿者的法律管理体系,不仅仅是要规避慈善组织的风险,同时也是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八条建议,能够对机构使用志愿者过程中有所帮助。

原文转自 致诚社会组织
作者: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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