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法》”)正式生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地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数量逐渐增加,其中不乏在香港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或者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国际非政府组织。2016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与香港乐施会联合发布的《架设京港善桥——香港公益组织在中国内地开展资助和服务情况调研报告2016(会议版)》指出,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内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已超过30年历史,在扶贫、救灾、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了大量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对推动中国内地慈善事业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将系统梳理自《境外法》正式生效5个月以来,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内地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为在内地开展服务的香港非政府组织提供借鉴和参考。
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内地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
一、香港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占28%,有少数组织设立多家代表机构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截至2017年6月1日,已有90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内地登记设立,其中由香港非政府组织登记的有25家,占总数的28%,详细名单请见表1。在成功登记的25家代表机构里,除了其中6家由世界宣明会(香港)分别在广东、云南、贵州、江西、天津和广西6地设立,2家由国际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分别在四川和云南设立外,其余17家代表机构分别由不同的香港非政府组织登记设立。
在25家代表机构中,有12家由社会服务组织设立,8家由基金会设立,5家由行业商会设立。
表1 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内地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名单
(截至2017年6月1日)
二、登记高峰在1月和4月,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整体趋势相吻合
从登记成立日期看,如图1所示,香港非政府组织内地代表机构登记成立在1月和4月迎来高峰,这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成功登记的整体趋势相吻合。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情况分析报告》认为,1月的登记高峰主要来源于原本已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移交,4月的登记高峰才是来自于摸清登记程序后进行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5月的登记数量略高于4月也证明了香港非政府组织对登记程序逐步熟悉,预计未来登记数量仍将维持上升趋势。
三、7家为民政部登记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9家曾在云南省民政厅备案
从原注册情况上看,目前已登记的25家香港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如图2所示,有7家原本已在民政部登记成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这7家均在2017年1月《境外法》实施初期完成了移交,正式登记成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另有9家原本已在云南省民政厅备案,目前按照《境外法》重新进行登记,其中包括设立多家代表处的世界宣明会(香港)和国际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公司(中国香港),这两家机构除了登记云南代表处外,也在其他省份或地区登记了代表处,此举主要是遵循了《境外法》第十八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在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的要求,以便该机构在不同省份开展活动。
四、地域选择主要在广东,地理位置便捷性是主要考虑
从地域分布上看,共有7家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广东设立代表机构,其次为北京4家(见图3)。香港非政府组织主要选择在广东设立代表处,最主要考虑地理位置的便捷性,有利于内地代表机构与其在香港的总办事处或区域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4家香港非政府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均覆盖全国。另外,3家在云南设立代表处的香港非政府组织,原本均已在云南省民政厅进行备案。
五、业务范围各异,业务主管单位以民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为主
从业务范围上看,如表2所示,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非政府组织,业务范围以扶贫、教育、救灾、儿童服务为主,注重为中国内地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服务,改善其生活质量。除此之外,前文提到的5家由行业商会设立的代表机构,则以提供会员服务、搭建行业内交流平台、推广商业服务为主。
从业务主管单位上看,如表2和图4所示,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民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为主,其中以商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6家代表机构有5家为前文提及的行业商会的内地代表处。世界宣明会——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的6家代表处,开展的业务以儿童和救灾为主,各代表处的业务有相似之处,其中有5家由民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1家由扶贫部门担任。
表2 香港非政府组织内地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范围列表
(截至2017年6月1日)
香港非政府组织在内地进行临时备案的情况
一、香港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占65%
根据《境外法》第十六和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截至2017年6月1日,已有临时活动备案共84个,其中55个由香港非政府组织开展,占总数的65%。
二、18家香港非政府组织进行临时活动备案,香港乐施会数量最多
从备案主体上看,55个临时活动共由18家香港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其中7家备案至少2个活动。如图5所示,香港乐施会临时活动备案数量最多,达25个,其中12个活动在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不同地区开展,余下13个活动遍布广西、陕西、广东、安徽、甘肃、贵州、青海7个省份。
三、46%临时活动限期为半年至1年
从临时活动期限上看,如图6所示,25个临时活动期限为半年至1年,占46%;其次是11个临时活动期限为1周及以下,占20%;10个临时活动期限为1年,占18%。由此可见,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活动以超短期和中长期为主,为期1周以上至半年内的中短期临时活动数量较少,仅占16%。由于《境外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目前香港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的临时活动均在此期限内。
四、临时活动以防灾减灾和助学为主
从临时活动内容上看,如图7所示,有13个临时活动关注助学,占总数的24%;其次是防灾减灾、社区发展和行业能力建设,分别占总数的22%、15%和11%。
备注:
截至2017年6月7日,在内地登记设立代表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共有93家,其中香港组织有26家。新增的代表机构包括6月2日登记成立的乐施会(香港)广东办事处。另外,截至同一时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地进行临时活动备案共90个。
参考文献
1.本文部分分析角度与框架参考中国公益研究院《〈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情况分析报告》,详情请参见http://www.bnu1.org/research/policy/3682.html。
2.王振耀等:《架设京港善桥--香港公益组织在中国内地开展资助和服务情况调研报告2016(会议版)》,2016年10月发布于首届京港慈善论坛,第5页
3.中国公益研究院:《〈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情况分析报告》,http://www.bnu1.org/research/policy/3682.html。
本文作者:吴艾思
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研究中心分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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