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一篇“20万捐款变2千,20万的支票是演出道具”的报道见诸报端。消息一出,网友纷纷批评涉事企业不讲诚信,甚至评价其“欺骗”、“诈骗”。那么在《慈善法》时代,我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相关事件?我们应该怎样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出现诺而不捐的情况又如何主张权利呢?
事件回顾
邯郸市涉县后池村居民因为义务上山修路,依靠双手改变贫穷、落后面貌被誉为太行“新愚公”,其感人事迹备受社会关注。可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近日却遭遇一桩怪事:一家单位在捐助贫困学生爱心拍卖会上,当众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却只给了2000元。
据邯郸市涉县后池新愚公希望小学副校长刘榜年介绍,7月1日下午,他通过一个爱心组织的介绍,带着老师和学生专程来到邯郸市联纺路某宾馆,应邀参加一场捐助贫困学生书画艺术拍卖会。拍卖会期间,伴随着耀眼的闪光灯和热烈的掌声,一家单位的领导亲手将一个写有20万元,盖有“华夏传奇艺术中心邯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华夏传奇公司”),收款人为“涉县后池村新愚公小学” (以下简称“新愚公小学”)的现金支票模型送了上来。可校长还没来得及平复激动心情,就被事后拿到手的薄薄2000元浇了个透心凉。当他询问活动主办单位能否捐助学校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那是特意让台下观众看的……”。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则表示,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事后记者联系到邯郸市这家爱心组织,他们表示是他们其中的一名成员以个人名义参与了活动,与爱心组织没有关系。这名成员系邯郸市一家演出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只是为活动主办方提供音乐、舞蹈服务,以及介绍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等,“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评论一:该项捐款受到《慈善法》的保护
从现有报告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在这个案例中,华夏传奇公司在一个捐助贫困学生为活动主题的公益性拍卖会上,向受赠方新愚公小学送上写有20万元捐赠款的现金支票模型,但事后又“诺而不捐”,拒绝实际支付20万捐赠款,而仅支付给新愚公小学2000元。
由于这个案例中提到的爱心组织,并不清楚是否为慈善组织,而且其成员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爱心组织的名义参与此次活动也难以确定,因此暂不考虑这个案例中是否有慈善组织参与。根据《慈善法》第35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华夏传奇公司向新愚公这家希望小学进行捐赠,属于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方式,而捐赠的用途是用于资助该校的贫困学生,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围,所以该项捐赠属于《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捐赠的范畴,也应该受到相关规定的保护。
评论二:事前缺少了签订捐赠协议的环节
其实在《慈善法》颁布以前,就时有企业在慈善晚会上公开宣布向灾区捐款,但事后却诺而不捐的情况发生。因此,《慈善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在举办演出、比赛、拍卖等经营性活动中承诺捐赠的,应事前签订协议的规定,以保护慈善组织或受赠人的权益。该条具体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从上述报道中所反映出的情况看,此次捐助贫困学生书画艺术拍卖会,在活动名称上就体现了“捐助贫困学生”的慈善活动主题,在活动中也确实设置了捐赠的环节,但并未依法在活动前与接受捐赠的新愚公小学签订捐赠协议,之后也出现了拒绝按照宣布的20万捐赠金额履行捐赠义务。可见,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其他接受慈善捐赠的主体,都应该熟悉《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在参与类似的经营性活动之前,与相关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评论三:如符合条件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既然企业“诺而不捐”的情况已经发生,作为新愚公小学可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慈善法》第41条对诺而不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本案中如果相关捐赠行为符合本条两种情况的规定,即使华夏传奇公司拒绝交付捐赠财产,新愚公小学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的方式来维权。首先,需要确定华夏传奇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从报道反映的情况看,在拍卖会的现场,捐赠方明确表示了向新愚公小学进行捐赠的意思,支票模型也载明了捐赠方、20万元的具体捐赠额,也表明了捐赠用途(资助该校的贫困学生),新愚公小学的校长在现场也表示接受捐赠,因此应该认定捐赠协议已经成立。
而新愚公小学主张权利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符合41条所列的两种情况之一。从是否通过媒体公开承诺的角度看,该篇报道出现了“耀眼的闪光灯和热烈的掌声”等描述。因此,如果现场确实有媒体对当天的活动进行报道,新愚公小学就符合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的条件。而41条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本案是否符合呢?资助贫困的学生应当属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扶贫济困的范畴,至于本案中的捐赠协议是否属于以书面形式签订则有待商榷。《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那么载明捐赠双方和具体捐赠金额的支票模型,是否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能够认定为书面协议可能需要审判机关根据更为全面的案件事实确定。
评论四:公益性质的赠与也受合同法保护
如果活动现场确实没有媒体,主办方也未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任何宣传,支票模型也难以认定为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捐赠协议,新愚公小学还能主张其权利吗?在这种情况下,受赠方可以尝试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华夏传奇公司交付捐赠款。《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华夏传奇公司与新愚公小学之间的赠与协议,应当属于具有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总结: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出,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接受捐赠的其他受赠人,在开展慈善活动之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非常具有必要性。这也说明慈善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还需要更加地深入,不仅慈善组织和监管部门需要了解熟悉,普通的公众也有必要学习了解相关的规定。
文章来源: 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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