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民政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修改稿从网络慈善平台、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多方面作出了修改,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资料显示,有着“北京慈善第一令”之称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对外公开,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不到五年,北京市民政局启动了修订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稿从公开募捐、个人求助、慈善组织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修订幅度较大。

对此,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地方法规“规定”与当年9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北京慈善事业发展形势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完善。

南都记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多条内容涉及网络募捐领域。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平台责任进行了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此外,对于少数企业或个人存在“捐赠秀”、开“空头支票”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承诺捐款”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明确履行时限。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声音

“走到公开募捐这一步,你必须是‘赤裸’的”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副主任医师王强告诉南都记者,他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多数烧伤病人家庭条件都不佳。“互联网众筹平台确实给予了这部分患者帮助,很多被曝出的反转事件,都存在平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我认为)这可以通过制度完善来规避。”

长期从事慈善救助的广东恤孤会项目部主任梁栋彬,表示赞成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平台审核责任与风险防范提示的规定。他透露,传统的慈善组织救助有专人对接,救助资金一般直接给到医院,确保专款专用,但存在门槛高、审核过程过长的问题,病人的病情可能耽误不起。

对于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梁栋彬表示认同:“走到公开募捐这一步,你必须是‘赤裸’的,这样社会各界以及亲朋好友都可以来监督。发起人首先要诚实,治疗情况、资产情况、保险情况等如实告知,这一方面平台应该做出规定,要求求助者明确说明,单凭网友力量很难去判断。”

有助于减少个人虚假募捐获利等不良现象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锦林分析道,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是以《慈善法》的公开募捐方式等为基础,结合目前社会慈善发展的现实情况所做出的修订。“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由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慈善募捐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慈善活动有序地开展,减少个人私自利用平台虚假募捐获利的不良现象的产生。”马锦林补充道。

马锦林认为,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信息发布个人以及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可以进一步地净化目前较为混乱的慈善募捐环境,减少类似于前一阵子利用网络募捐平台众筹丧葬费等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发生。

该给“个人网络求助”立规矩了

文字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沈彬

公民因自身的困境对外求助,这种自助式的、公民个人之间的行为,不被法律禁止,同时也不受《慈善法》的规范。这就形成了管理空白,也为屡屡发生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正在迎接大修,相关修改稿即日起征集市民意见。其中亮点颇多,如承诺捐款却不给钱的“大忽悠”将承担法律责任;市民个人可以通过媒体或网络发布求助信息,但不能开展公开募捐等。这是国家《慈善法》在地方的落地,也是在细化相关慈善事务纠纷的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国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显。特别是近年来手机端募捐平台、慈善社交化快速崛起,使公益慈善日益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互联网慈善对善款的高效率集纳,以及社交化慈善新模式的不断诞生,突破了传统慈善的边界,也由此带来了很多争议。例如不少个案中,“劝募”的主体并不是传统的社会慈善组织,而是当事者个人及其亲属,而他们在信息披露、捐款使用、余款处理事项等方面,都缺乏正规慈善组织那样的规范。于是,个人网络求助就往往成为互联网慈善的争议焦点。之前闹得沸反盈天的“王凤雅捐款事件”就是如此。

其实,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一审稿”曾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二审稿”则删去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当时,负责慈善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慈善法》将慈善募捐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慈善组织;对个人的求助(包括亲友发布的求助信息),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这意味着,公民因自身的困境对外求助,这种自助式的、公民个人之间的行为,不被法律禁止,同时也不受《慈善法》的规范。于是,和慈善募捐看起来没有太严格区分的“个体求助”领域,形成了管理空白,这也为屡屡发生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而这次北京修订的“慈善规定”,意图将“个人求助”纳入法律法规的治理范围,为之立规矩。修改稿首次就“个人求助”制订相关内容: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修改稿还夯实了互联网主体的责任,规定:“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还引进了《侵权责任法》当中的“通知-删除”机制,即,“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明确,“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这些年来,“个人网络求助”实践日益丰富,相关的平台也越做越大,到了给“个人求助”立规矩的时候了,这也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水到渠成的必然。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不妨给“个人募捐”留些余地

文字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胡印斌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改稿日前开始征集市民意见。其中,修改稿首次就“个人求助”制订相关内容,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修改稿同时明确,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这一次北京市修订《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并非因为修订太过频密,而更多是因为其在涉及“个人求助”“个人募捐”的问题上,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再度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人们看到,修改稿依然延续《慈善法》的立法精神,对“个人求助”开了口子,规定市民个人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并厘清了求助人及平台的责任,即个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平台要进行必要审核与风险提示。这一规定,与《慈善法》对个人求助的开放式规定一脉相承,均给个人求助留下了空间。至少就此而言,慈善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体现了人性化的立法思维,值得充分肯定。

只是,稍有不同的是,修改稿也规定,“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这也意味着,此前为个人求助开的“口子”,到了这里,仍将被引流到慈善组织,对于个人而言,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得募捐。”

这样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首先,明确平台有责任引流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等于堵住了个人通过平台求助的渠道。很简单,没有一个平台敢“自行理解”政府规章的规定,尽管只是写了一个“可”,到了实施层面,恐怕就会变成“必须”。这一规定,也必然会对已有的被准许“个人求助”的内容形成挤压,并导致其名存实亡。

其次,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这也会产生一个如何理解、如何解释“变相”的问题。尽管这一条款的初衷,或许是为了堵住那种滥用爱心的做法,但法律法规规范的应该是常态化的高频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当下社会,不排除会有一些诈捐行为,但客观而言,相较于巨量的个人求助事件,诈捐还远没到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因为封堵诈捐而堵死了民众个体求助的道路,并不可取。

从概念看,“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边界是清晰的。个人求助意在“利己”,是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求助;个人募捐则是意在“利他”,是为救助他人而从事的慈善活动。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比如朋友圈的转发、众筹等等,均因为参与主体众多,而使得“利己”与“利他”的边界变得模糊。而随着捐助链条的延长线越来越长,“求助者”可能会发生变化。

在我们这个社会仍有部分贫弱者。既然政府的保障救助体系还不能完全把这部分贫弱者管起来,则社会民众之间的相濡以沫,往往就成为希望所在。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妨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温度,多一些余地。这是政策的善意所在,也是世道人心所向。

原文转自:南方都市报
作者:黄驰波
网站编辑: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