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间,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领域的发展道路在放权、监管、扶植和规制之间不断艰难选择,法治与社会治理之路也随之不断遭遇各种困境与挑战。社会立法的时代正在这种调整与改革之中走上历史舞台。在这一时期,各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已经或将要次第出现。立法,是社会整合之首要场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也以单一或者多元合力的方式陆续呈现在立法之中。密集的系列立法,以解决转型期社会组织和社会民生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实紧迫问题和未来发展问题为目标,其努力与贡献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现行社会组织立法中规范与秩序、范畴与技术、制度与理念、历史与现实等多层面的困境也集中暴露出来。在此立法进程中,若不能对这些困境进行深度剖析并及时找到走出困境的切实可行的路径,那么既有的相关立法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还会南辕北辙、即将制定出的相关立法也将由于未能及时克服这些难题而重复同样的失误。本专题将剖析社会组织当前相关立法困境之本质、挖掘其深层社会根源并探寻可行的解决之道,以期为当前社会组织立法提供助益。

—— 本期主持人 马金芳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作者简介
汤啸天
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但慈善立法一直处于落后状态。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全国人大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做出修订。2017年7月30日,民政部公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简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简称“基本管理规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应当充分肯定,中国慈善事业立法速度已经加快,慈善法治的环境正在优化。但是,法治环境优化的标准一是良法之治,二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循。良法之治指的是,立法质量必须体现人类文明的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当时当地的国情。

一体遵循指的是,所有立法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必须得到无例外的贯彻执行,而不是“选择性执法”。有记者直言:“慈善并非仅凭单纯美好的意愿与热情蓬勃的行动即可实现。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形态下,倘若慈善缺失了法律的规范、公平的保证、科学的管理与有效的监督,不免就会滋生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乱象,成为并不逊于自然灾害的社会性‘次生灾害’。

慈善的危机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善款被侵吞,善意被蹂躏,使捐助者爱心落空,受助者因不得援助而困苦依旧、灾害难平;二便是社会公众由此对慈善公信力的信任减失。”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政治生态”概念。2015年的“两会”上,习近平主席先后在参加江西和吉林代表团审议时,都谈到了“政治生态”问题,要求“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良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的优良作风的生成土壤,是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条件,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历史使命的有力保障,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标志。”

笔者认为,政治生态的理论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人作为社会的动物是需要法律、道德的力量激发其心底里的真善美,扼制其心底里的假丑恶。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善举能够得到善用,而一旦老百姓的善心被亵渎,行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少。为民解忧、引导人心向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这责任首先是把民众的疾苦放在心上,依法用权为民造福,率先垂范行善积德。

慈善危机的说法不是危言耸听。当慈善事业被污染之后,污染的排除和环境的净化需要做出异乎寻常的努力。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偏低,亟待消除慈善立法进度加快就等于慈善法治建设大功告成的错误认识,肃清以权谋私、盗用慈善名义敛财的余毒,认认真真地做好慈善事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

在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要素复合状态。生态环境问题中最值得重视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因素。

具体就慈善事业发展而言,必须大刀阔斧推进慈善改革,切切实实抓好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才能重获社会的信任。其中最关键的是把慈善工作装在玻璃盒里,一举一动都能让公众看到。慈善事业的发展除此以外,别无他路。

在当代,生态环境概念已经细分为自然生态环境、政治生态环境、经济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生态环境等。生态环境概念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繁衍的各种自然因素、条件的总和,是一个大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中的各个元素共同组成的。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在含义上十分相近,例如,一个具有良好卫生习惯的人,到了吃住不愁但没有洗浴条件的地方,就会觉得无法生存。任何有生命力的事物发展都需要适宜的环境,法治生态环境是慈善事业最好的发展环境。

法治生态环境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完成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的政绩。如果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要坚持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苍蝇老虎一起打”的话,良好的慈善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彻底肃清以权谋私、以慈善的名义敛财的余毒。

例如,慈善事业被誉为“玻璃缸里的鱼”,捐赠人具有获得反馈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慈善法》虽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能否做到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款物的最终去向及使用情况却很不容易。法治建设并不是盖一栋楼房,完成施工任务,得到工程验收证明就算万事大吉的。检验法治建设的根本标准是法律实施的到位率,即人民群众有没有从法律的实施之中有获得感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获得感。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是环境组成的一部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影响着其所在环境的生态。人人是环境,个个是生态的理念一定要引入慈善事业。生态环境建设不能等、不能靠、不能要,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必须落实到每一个慈善组织和每一个人的头上。

第一,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眼睛向内,查找自己身上存在的短板,而不是眼睛向外,专门找别人的短板。

第二,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刀刃向内”,痛下决心首先革除自己身上可见与还未可见的“毒瘤”。

第三,生态环境建设不能自吹自擂,无须自我标榜。自然生态环境好了,天上飞的鸟、水里游的鱼、地上跑的兽自然会来;同样的道理,慈善生态环境好了,项目自然就会来;慈善生态环境不好,项目来了也留不住。

原文转自公益慈善学园
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汤啸天
网页编辑: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