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主要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正面条件
-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另外,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 这个规定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相应的通知
-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孽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要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 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 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为例,一般而言,它每年的管理费用不能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因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满足上述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 比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申请前两年内该组织受过行政处罚的
-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 有其他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