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课 | 民法典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

“民法典与社会组织发展“ 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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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构名誉权和荣誉权,

检索案例,公信力是品牌价值,易受审查,言论自由和荣誉权的区别,行为公然,对象特定

违法行为、主观错误(过失 故意)、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维权步骤:保留证据、联系媒体平台、协商沟通、提起诉讼;

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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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维护名誉权和公信力挂钩

严格的监督,公信力的累积,维护成本很高。

易受审查,维权成本高: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需要配合和协助审查工作,人力物力时间成本比较高。

机构的公信力:在挑选合作伙伴的时候,也会对对方的一个名誉权、有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如果说有一家社会组织,他的自身领域存在一点瑕疵的话,这个问题是不是真实的,合作方为了自保,有可能会被选择结束这个合作关系,来避免引火上身。在这个合作关系破裂之后,有些社会组织还可能要付出一些经济成本,因为我们也见过不少社会组织在签订的合作协议里面会明确约定,如果说对方的名誉或者于名誉出现问题,或者有一些舆论的危机,导致这个双方合作的项目。对名誉受损的社会组织而言,是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其实是一个雪上加霜的问题。

侮辱(采用暴力、谩骂手段贬低人格,损害对方荣誉)、诽谤(虚假事实陈述)、(涉案言论的截图及公证书)

故意/过失(合理审查义务):行为人证明自己存在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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